![]() 【妙速财税】 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 手机:180 1178 1218 座机:020-8255 4885 Q Q:329 770 9927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东170 号柏盈商厦203室 |
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改为“登记制”的通知!浏览数:272次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后,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自行勾选“肖月1日”或“次月1日”。 例如,您在6月16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时,勾选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期为当月1日(即6月1日),则自6月1日起,您单位需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7月申报期使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如您勾选的生效期为次月1日(即7月1日),则自7月1日起,您单位需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8月申报期使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所称“其它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 出口退税(增值税)办法解析
下一篇: 汇算清缴要交纸质报告吗?
|